中国 — 前沿模型与 GPAI
| 规则 | 与 GPAI 的关系 |
|---|---|
| 《生成式 AI 办法》 (2023) | 大模型面向公众服务的上位规章 |
| TC260-003-2024 | 备案的事实技术标准 |
| 《深度合成规定》 (2023) | 服务类备案的姊妹规章 |
| 《算法推荐规定》 (2022) | 算法备案的最早规则 |
中国没有”GPAI”概念
Section titled “中国没有”GPAI”概念”- 中国立法没有对应 EU AI Act 第 51 条 GPAI 的独立类别
- 监管锚点是服务而非模型:无论是 100 亿参数还是 1000 亿参数模型,只要面向中国公众提供生成式 AI 服务,都走同一条备案+评估路径
- 开源 vs. 闭源 在监管文本中区分有限:CAC 2024 回答有表态”开源不面向公众 = 不触发备案”,实操中仍存在灰色区
1. 算法备案
Section titled “1. 算法备案”- 依据:《算法推荐规定》第二十四条、《生成式 AI 办法》第十七条、《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九条
- 流程:提交备案材料 → 网信办审核 → 获得备案号 → 可对外宣传
- 实质门槛:具备”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大模型服务
- 清单:网信办定期发布备案公告。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累计 868 款服务完成备案;另有 530 款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的下游应用或功能完成地方登记
2. 安全评估(《生成式 AI 办法》第十七条援引)
Section titled “2. 安全评估(《生成式 AI 办法》第十七条援引)”- 上位:《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2018)
- 标尺:TC260-003-2024
- 实质要求:训练语料合法 / 标注规范 / 模型输出安全通过率 ≥ 90% / 关键词库 / 应急机制
3. 科技伦理审查(立项阶段)
Section titled “3. 科技伦理审查(立项阶段)”- 依据: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五条清单含”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
- 研发阶段义务(相对于上市阶段)
- “面向公众服务”是阈值:未对外服务的内部研发 / 封闭测试不强制备案
- 境外模型镜像:境外大模型在华中文服务一般通过境内合作方备案
- 模型层 vs. 应用层:受覆盖的基础服务完成备案;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的下游应用或功能通常办理地方登记,并展示模型名称、备案号或上线编号,不必当然重复基础模型备案
- 开源模型的尴尬:训练方发布开源模型(如 DeepSeek)自身是否需备案?实务中,训练方提供 API 服务的走备案;仅发布权重可能不走
与 EU / US 的对比
Section titled “与 EU / US 的对比”| 维度 | 中国 | EU (AI Act) | US |
|---|---|---|---|
| 专门概念 | 无 | ”GPAI” + “系统性风险 GPAI” | 无(EO 14110 的 10²⁶ FLOP 已撤销) |
| 算力门槛 | 无 | 10²⁵ FLOP 推定 | 无(历史上曾 10²⁶) |
| 义务 | 备案 + 安评 + TC260 | 训练文档 / 事件报告 / 对抗测试 | 自愿(Frontier Model Forum、NIST AI RMF) |
| 上市闸门 | 严格(无备案不能面向公众) | 事前合规但无”批准” | 无 |
中国是三辖区中对前沿模型事前闸门最严格的。
2026 年 6 月实施观察
Section titled “2026 年 6 月实施观察”2026 年 5 月的智能体规范应用实施意见把这种以服务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延伸到能够规划、调用工具和执行行动的系统,但没有创设算力阈值或类似 GPAI 的新模型类别。
一手实施来源:国家网信办 2026 年 5 月 13 日备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