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 前沿模型与 GPAI
| 规则 | 与 GPAI 的关系 |
|---|---|
| 《生成式 AI 办法》 (2023) | 大模型面向公众服务的上位规章 |
| TC260-003-2024 | 备案的事实技术标准 |
| 《深度合成规定》 (2023) | 服务类备案的姊妹规章 |
| 《算法推荐规定》 (2022) | 算法备案的最早规则 |
中国没有”GPAI”概念
Section titled “中国没有”GPAI”概念”- 中国立法没有对应 EU AI Act 第 51 条 GPAI 的独立类别
- 监管锚点是服务而非模型:无论是 100 亿参数还是 1000 亿参数模型,只要面向中国公众提供生成式 AI 服务,都走同一条备案+评估路径
- 开源 vs. 闭源 在监管文本中区分有限:CAC 2024 回答有表态”开源不面向公众 = 不触发备案”,实操中仍存在灰色区
1. 算法备案
Section titled “1. 算法备案”- 依据:《算法推荐规定》第二十四条、《生成式 AI 办法》第十七条、《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九条
- 流程:提交备案材料 → 网信办审核 → 获得备案号 → 可对外宣传
- 实质门槛:具备”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大模型服务
- 清单:CAC 每季度公示备案清单(2026-04 已过 十余批次)
2. 安全评估(第二十三条《生成式 AI 办法》援引)
Section titled “2. 安全评估(第二十三条《生成式 AI 办法》援引)”- 上位:《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2018)
- 标尺:TC260-003-2024
- 实质要求:训练语料合法 / 标注规范 / 模型输出安全通过率 ≥ 90% / 关键词库 / 应急机制
3. 科技伦理审查(立项阶段)
Section titled “3. 科技伦理审查(立项阶段)”- 依据: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五条清单含”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
- 研发阶段义务(相对于上市阶段)
- “面向公众服务”是阈值:未对外服务的内部研发 / 封闭测试不强制备案
- 境外模型镜像:境外大模型在华中文服务一般通过境内合作方备案
- 模型层 vs. 应用层:很多应用(Chatbot / 虚拟人 / 文生图)背后同一个基础模型——每个应用单独备案
- 开源模型的尴尬:训练方发布开源模型(如 DeepSeek)自身是否需备案?实务中,训练方提供 API 服务的走备案;仅发布权重可能不走
与 EU / US 的对比
Section titled “与 EU / US 的对比”| 维度 | 中国 | EU (AI Act) | US |
|---|---|---|---|
| 专门概念 | 无 | ”GPAI” + “系统性风险 GPAI” | 无(EO 14110 的 10²⁶ FLOP 已撤销) |
| 算力门槛 | 无 | 10²⁵ FLOP 推定 | 无(历史上曾 10²⁶) |
| 义务 | 备案 + 安评 + TC260 | 训练文档 / 事件报告 / 对抗测试 | 自愿(Frontier Model Forum、NIST AI RMF) |
| 上市闸门 | 严格(无备案不能面向公众) | 事前合规但无”批准” | 无 |
中国是三辖区中对前沿模型事前闸门最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