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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生成内容标识

📘 本页为”议题分析”。具体条文请看对应 Rules 页, 本页只做跨条文的分析与观察。

规则层级本站 Rules 页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2025)部门规章·硬法biaozhi-banfa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2023)部门规章·硬法deep-synthesis-provisions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3)部门规章·硬法generative-ai-interim-measures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2022)部门规章·硬法algorithm-recommendation-provisions
GB 45438-2025强制性国标·软法*gb-45438-2025-ai-content-labeling-standard

* 归类理由见 方法论 §2


中国监管对”标识”的三段式演进

Section titled “中国监管对”标识”的三段式演进”

本节是本页的分析主线。三步法看懂中国对 AI 合成内容标识的政策演化:

第一段(2017–2022):散见于各法的”应当显著标识”

Section titled “第一段(2017–2022):散见于各法的”应当显著标识””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零星提到”显著标识”
  • 没有统一术语,没有技术标准,可执行性低

第二段(2023):深度合成 + 生成式 AI 两个专项规章奠定原则

Section titled “第二段(2023):深度合成 + 生成式 AI 两个专项规章奠定原则”
  • 《深度合成规定》:首次明确服务提供者的显著标识义务(第十七条)
  • 《生成式 AI 办法》:叠加备案、安全评估与训练数据合规要求
  • 遗留问题:“标识”具体怎么打?元数据字段是什么?平台如何核验? 无答案

第三段(2025):《标识办法》+ GB 45438 技术落地

Section titled “第三段(2025):《标识办法》+ GB 45438 技术落地”
  • 《标识办法》 引入显式+隐式双轨
  • GB 45438-2025 定义互操作字段
  • 义务主体从服务提供者扩展到服务方 + 平台 + 用户三方

与其他辖区的差别(议题层分析)

Section titled “与其他辖区的差别(议题层分析)”

这是议题页真正的价值所在。本节不复述条文,只做对照分析。

  • 与欧盟 AI Act 第 50 条:欧盟对 deepfake 有显式艺术/讽刺豁免;中国《标识办法》 没有明示例外,实务中如何认定”艺术创作”尚不清楚
  • 与美国州法:美国以选举场景 + 非自愿性合成为主,中国覆盖面广于美国 但弱于欧盟(无风险分级义务)
  • 技术标准前置绑定是中国独有:GB 45438 与《办法》同步生效,形成 “规章 + 国标”的组合拳;美国 NIST 的对应工作停留在自愿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