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 生成内容标识
📘 本页为”议题分析”。具体条文请看对应 Rules 页, 本页只做跨条文的分析与观察。
| 规则 | 层级 | 本站 Rules 页 |
|---|---|---|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2025) | 部门规章·硬法 | biaozhi-banfa |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2023) | 部门规章·硬法 | deep-synthesis-provisions |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3) | 部门规章·硬法 | generative-ai-interim-measures |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2022) | 部门规章·硬法 | algorithm-recommendation-provisions |
| GB 45438-2025 | 强制性国标·软法* | gb-45438-2025-ai-content-labeling-standard |
* 归类理由见 方法论 §2
中国监管对”标识”的三段式演进
Section titled “中国监管对”标识”的三段式演进”本节是本页的分析主线。三步法看懂中国对 AI 合成内容标识的政策演化:
第一段(2017–2022):散见于各法的”应当显著标识”
Section titled “第一段(2017–2022):散见于各法的”应当显著标识””-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零星提到”显著标识”
- 没有统一术语,没有技术标准,可执行性低
第二段(2023):深度合成 + 生成式 AI 两个专项规章奠定原则
Section titled “第二段(2023):深度合成 + 生成式 AI 两个专项规章奠定原则”- 《深度合成规定》:首次明确服务提供者的显著标识义务(第十七条)
- 《生成式 AI 办法》:叠加备案、安全评估与训练数据合规要求
- 遗留问题:“标识”具体怎么打?元数据字段是什么?平台如何核验? 无答案
第三段(2025):《标识办法》+ GB 45438 技术落地
Section titled “第三段(2025):《标识办法》+ GB 45438 技术落地”- 《标识办法》 引入显式+隐式双轨
- GB 45438-2025 定义互操作字段
- 义务主体从服务提供者扩展到服务方 + 平台 + 用户三方
与其他辖区的差别(议题层分析)
Section titled “与其他辖区的差别(议题层分析)”这是议题页真正的价值所在。本节不复述条文,只做对照分析。
- 与欧盟 AI Act 第 50 条:欧盟对 deepfake 有显式艺术/讽刺豁免;中国《标识办法》 没有明示例外,实务中如何认定”艺术创作”尚不清楚
- 与美国州法:美国以选举场景 + 非自愿性合成为主,中国覆盖面广于美国 但弱于欧盟(无风险分级义务)
- 技术标准前置绑定是中国独有:GB 45438 与《办法》同步生效,形成 “规章 + 国标”的组合拳;美国 NIST 的对应工作停留在自愿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