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法律位阶:第 3 级 · 部门规章 | 发布: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监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 | 发布:2026-04-10 | 生效:2026-07-15 | 属性:硬法
⚠️ 位阶提醒:本规则是部门规章,由五部委联合发布。不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不是全国人大法律。 “暂行”留政策调整空间。位阶详见 中国规则索引。
🆕 2026-04-10 新发布。文号:令第 21 号(五部委联合令)。本页基于 CAC 发布的全文 (c_1777558395078289)整理;归档 HTML 见
public/archives/china/anthropomorphic-interaction-services-2026-04-10.html。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五部门于 2026-04-10 联合公布,2026-07-15 施行。
意义:这是中国首个针对”AI 拟人化互动服务”这一类别的专项部门规章,覆盖 AI 陪伴 / 虚拟恋人 / 适老陪伴 / 适幼照护 / 文化传播的虚拟人等场景。 填补了《生成式 AI 办法》在人机交互情感层面的监管空白,特别回应”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加剧伦理偏差”等社会关切。
英文一句话摘要
Section titled “英文一句话摘要”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I Anthropomorphic Interaction Services, jointly issued by 5 PRC ministries on 2026-04-10 and effective 2026-07-15, are the first sectoral rule targeting the category of anthropomorphic AI interaction (AI companions, elder-care chatbots, children-facing virtual caretakers, persona-based bots) — filling the emotional-human-machine-interaction gap left by the 2023 Generative AI Interim Measures.
适用范围(“拟人化互动服务”)
Section titled “适用范围(“拟人化互动服务”)”新闻稿用语:“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对应的典型应用场景包括(按新闻稿指向):
- 文化传播:虚拟主播、数字人、虚拟偶像
- 适老陪伴:面向老年人的 AI 陪伴 / 交互产品
- 适幼照护:面向儿童的 AI 陪伴 / 教育交互
- (隐含)虚拟恋人 / AI 伴侣 / AI 朋友等情感型交互产品
未来官方条款公布后本页会补充正式的服务类型定义。
新闻稿的原文表述:
近年来,拟人化互动服务快速发展,在文化传播、适幼照护、适老陪伴等领域的创新应用不断涌现。 与此同时,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网络信息安全、威胁公民生命健康以及加剧伦理偏差 等问题日益显现。
四类风险明确列出:
-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 影响网络信息安全
- 威胁公民生命健康
- 加剧伦理偏差
关键条款(正文)
Section titled “关键条款(正文)”第十四条 · 未成年人保护(“虚拟伴侣”禁令)
Section titled “第十四条 · 未成年人保护(“虚拟伴侣”禁令)”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 向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提供其他拟人化互动服务,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
这是全球首条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 AI 虚拟伴侣类服务的规定。 关键点:
- “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 是被绝对禁止的服务类型(对所有未成年人,18 岁以下)
- 其他拟人化互动服务对不满 14 周岁需监护人同意(与 PIPL 第三十一条衔接)
第十五条 · 老年人保护
Section titled “第十五条 · 老年人保护”向老年人提供指导、风险提示和咨询求助服务。
→ 中国 AI 部门规章首次将”老年人”与”未成年人”并列作为专门保护对象。
第十七条 · 个人信息
Section titled “第十七条 · 个人信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需取得监护人同意(衔接 PIPL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安全评估
Section titled “第二十二条 · 安全评估”触发条件:
- 上线新服务
- 使用新技术
- 用户规模超 100 万
- 其他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显著影响的情形
→ 用户规模门槛明确到100 万,首次在拟人化服务领域量化。
第二十六条 · 算法备案
Section titled “第二十六条 · 算法备案”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履行算法备案手续。 → 复用既有算法备案体系,不另建新台账。
第二十八条 · AI 沙箱安全服务平台
Section titled “第二十八条 · AI 沙箱安全服务平台”建设人工智能沙箱安全服务平台,鼓励提供者接入进行技术创新和安全测试。
→ 这是中国部门规章中首次正式引入”监管沙盒”制度。此前北京、深圳等地方有试点, 本条正式上升为国家级制度。
第三十条 · 处罚
Section titled “第三十条 · 处罚”| 情形 | 处罚 |
|---|---|
| 一般违法 | 警告、通报、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 | 1 万至 10 万元罚款 |
| 危害生命健康 | 10 至 20 万元罚款 |
对比:
- 比《生成式 AI 办法》(援引《网络安全法》第 68 条的 10-100 万档)罚款上限更低
- 但引入**“危害生命健康”分档** → 指向 AI 陪伴诱导自伤 / 自杀等极端风险场景
- 以人为本、智能向善
- 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
- 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 多方参与(政府、企业、社会、网民)
禁止清单(生成内容)
Section titled “禁止清单(生成内容)”禁止生成:
- 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 其他依照上位法(CSL、DSL、PIPL)禁止的内容
与上位 / 相邻规则的关系
Section titled “与上位 / 相邻规则的关系”- 生成式 AI 暂行办法 (2023):上位同类部门规章,本办法 在**服务形态(拟人化)**维度做专项补充,不替代
- 深度合成规定 (2023):数字人 / 虚拟主播构成交集
- 标识办法 (2025):拟人化服务的输出内容仍需遵守标识义务
- 算法推荐规定 (2022):推荐引擎驱动的拟人化产品交叉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2024): 第四十四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的上位依据
- PIPL (2021):第二十八条敏感信息(生物识别 / 未成年人) 处理义务
-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 (2023):第二十五条”具有较强 心理情感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研发阶段审查 → 与拟人化互动服务立项阶段衔接
实务影响(初步判断)
Section titled “实务影响(初步判断)”- 虚拟恋人 / AI 伴侣类产品: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需事实下架或强年龄门槛
- 适老陪伴类产品:新增”老年人权益保护”合规要求 → 防沉迷 + 防情感依赖 + 防消费误导
- 文化传播类数字人:与深度合成 + 标识办法多重合规
- AI 沙箱: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提及”沙箱”机制,对试点城市(北京、深圳等已有 AI 沙箱) 构成国家级肯定
- 跨境 / 外资:未见专门跨境条款,依上位 CSL / DSL / PIPL 适用
| 来源 | 链接 |
|---|---|
| 中文全文(令第 21 号) | cac.gov.cn/2026-04/10/c_1777558395078289.htm |
| 中文(CAC 新闻稿) | cac.gov.cn/2026-04/10/c_1777558395023172.htm |
| 中文(归档) | archives/china/anthropomorphic-interaction-services-2026-04-10.html |
| English | —(预期 China Law Translate 会翻译) |
配套专家解读(CAC 2026-04-10 / 04-17 同步发布)
Section titled “配套专家解读(CAC 2026-04-10 / 04-17 同步发布)”- 《积极回应人机互动新治理命题,促进人工智能负责任创新》(2026-04-17)
- 《以人机价值对齐规范引领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健康发展》(2026-04-17)
- 《筑牢安全防线 让拟人化互动服务行稳致远》(2026-04-17)
-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制度指引》(2026-04-10)
- 《智能向善 构建人机和谐共生的治理新范式》(2026-04-10)
链接在 CAC 政策法规专栏。
| 日期 | 事件 |
|---|---|
| 2026-04-10 | 五部门联合公布(CAC 新闻稿) |
| 2026-07-15 | 正式施行 |
| 2026-04-21 | 本站首次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