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 生成内容标识
美国在该议题上呈现州法先行、联邦在议、行业承诺补充的格局:
- 联邦行政令:EO 14110(2023-10,2025-01 已被撤销)曾要求商务部/NIST 研究水印与出处标准; 继任行政令(EO 14179、 EO 14365)方向转向”反过度监管 + 抢占州法”。
- 联邦立法(在审):
- COPIED Act(出处来源、保护艺术家)
- NO FAKES Act(非自愿深度伪造、人格权)
- DEFIANCE Act(私密伪造影像的民事救济)
- 州法:加州、德州、华盛顿州、明尼苏达州等已通过与 AI 标识相关的专项法,主要聚焦 选举 和 性暴力伪造 场景。
- 行业承诺:2023 年白宫牵头的主要 AI 公司自愿承诺(watermarking、provenance),以及 C2PA 联盟的技术规范。
义务主体(典型州法模式)
Section titled “义务主体(典型州法模式)”- 内容发布者:在选举类合成内容上必须标注来源。
- 大型平台:对可疑合成内容承担核验、标注、下架义务。
- 开发者:目前多数州法不直接对基础模型开发者施加标识义务。
核心义务(共性)
Section titled “核心义务(共性)”- 选举类:投票前 N 天内传播未标注的合成内容构成违法(多数州为 60–90 天)。
- 非自愿的性相关合成:几乎所有州法都禁止并允许民事求偿,部分州有刑事处罚。
- 一般消费者场景:目前仍以行业自律为主,联邦无统一命令。
执法机构与处罚
Section titled “执法机构与处罚”- FTC:通过 “Section 5 — unfair or deceptive acts” 起诉欺骗性 AI 宣传。
- 各州检察长:州法层面的首要执法者。
- 私人诉权:部分州法(如 NO FAKES 类提案)赋予个人直接起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