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
📑 法律位阶:第 4 级 · 规范性文件(治理原则) | 发布: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科技部组建) | 发布:2019-06-17 | 属性:软法 · 价值坐标
⚠️ 位阶提醒:本文件是治理原则声明(第 4 级规范性文件),不直接产生法律义务; 但为后续全部 AI 部门规章提供方向性锚点。 详见 中国规则索引。
《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由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 于 2019-06-17 发布。是中国首个专门针对 AI 的官方治理原则文件。
意义:在《生成式 AI 办法》《深度合成规定》等具体部门规章出台前,本原则为中国 AI 治理 的基本价值坐标;其后续多部规章的表述(“发展与安全并重”等)均可追溯至此。
- 和谐友好 (Harmony and Friendship)
- 公平公正 (Fairness and Justice)
- 包容共享 (Inclusion and Sharing)
- 尊重隐私 (Respect for Privacy)
- 安全可控 (Safety and Controllability)
- 共担责任 (Shared Responsibility)
- 开放协作 (Open Cooperation)
- 敏捷治理 (Agile Governance) — 首次官方提出”敏捷治理”概念
《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2021-09)
Section titled “《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2021-09)”同一专委会于 2021-09-25 发布更细化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 提出 6 项基本伦理要求 + 18 项具体伦理要求。
对部门规章的影响
Section titled “对部门规章的影响”- “敏捷治理”原则 → 《暂行办法》等”暂行”命名的制度背景
- “安全可控” → 算法备案 / 安全评估制度
- “尊重隐私” → 与 PIPL 的对齐
- “共担责任” → 服务提供者 + 用户 + 平台三元责任结构
与国际治理原则的比较
Section titled “与国际治理原则的比较”- OECD AI Principles (2019-05) 同期:透明、公平、稳健、问责、人本、包容
- G20 AI Principles (2019-06 大阪宣言) 与 OECD 对齐
- 中国原则 vs. OECD:价值维度有高度重合,但**“共担责任”和”包容共享”更强调集体维度**; OECD 更强调人权与自主
作为全球治理的外交表达
Section titled “作为全球治理的外交表达”2023-10 中国进一步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AI Global Governance Initiative), 与本原则一脉相承,作为中国在联合国 / 双边 / 多边场合推动 AI 治理的立场文件。
| 来源 | 链接 |
|---|---|
| 中文(科技部) | most.gov.cn |
| English translation | China Law Translate |
| 日期 | 事件 |
|---|---|
| 2019-06-17 | 八项治理原则发布 |
| 2021-09-25 | 《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6+18 条)发布 |
| 2023-10 | 《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对外版) |
| 2024-09 | 《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1.0(从原则到体系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