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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 生成内容标识

  • Regulation (EU) 2024/1689(AI Act):2024-08-01 生效,第 50 条专门规定透明度与标识义务。
  • AI Act 第 50 条的核心时间线:2026-08-02 起适用(普通部署者义务),与整部法规的分阶段适用表一致。
  • 配套标准:欧洲标准化组织(CEN-CENELEC JTC 21)正在为”机器可读且稳健的标识”制定 harmonised standards,一旦发布即产生合规推定。
  • 相邻法规Digital Services Act 对超大在线平台(VLOP)施加合成内容分发义务;Product Liability Directive(2024 新版)在缺陷责任层面关联。
  • Provider: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生成式 AI 系统提供者。
  • Deployer:部署 deepfake 或用于公共议题的 AI 生成文本的主体。
  • 对自然人的披露:当系统与自然人交互时,应让其知晓”正在与 AI 系统交互”(除非场景显而易见)。
  1. Provider 必须:对机器生成/合成的音频、图像、视频、文本输出,使用机器可读的方式标注其为合成,且标注应”有效、可互操作、稳健、可靠”(第 50(2) 条)。
  2. Deployer 必须
    • 部署 deepfake 的,应披露内容由 AI 生成或操纵(第 50(4) 条);艺术作品/讽刺作品有例外但需不影响作品欣赏。
    • 将 AI 生成文本用于公共利益议题的,应披露其合成属性,除非经过人工审核且有人承担编辑责任。
  3. 情感识别、生物分类 等场景另有披露义务(第 50(3) 条)。
  • 侦查、预防、调查、起诉犯罪的执法使用,部分义务可豁免。
  • 明显的艺术、虚构、讽刺、类似创作在 deepfake 披露上享受弱化义务(不免除,但允许不破坏艺术体验的披露方式)。
  • 市场监督:各成员国指定的 market surveillance authorities。
  • 协调:AI Office(设在委员会内)与 European AI Board。
  • 处罚上限:违反透明度义务的罚款可达 €15,000,000 或全球年营业额的 3%,以较高者为准(第 9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