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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 法律位阶: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地方性法规,特区立法权) |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08-30 通过) | 公布:2022-09-06 | 施行:2022-11-01 | 属性:硬法

⚠️ 位阶提醒:本规则是地方性法规,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效力范围限于深圳。 是中国首部 AI 产业专项地方立法,对国家层面立法有先行先试意义——许多制度(分类分级、 监管沙盒)在国家层面的 《生成式 AI 办法》 等规则中被吸纳。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于 2022-08-30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09-06 公布,2022-11-01 施行

意义

  • 中国首部 AI 产业专项地方立法
  • 全球首部聚焦 AI 产业促进而非管制的综合性法律文件
  • 为国家层面的 AI 立法先行探路(如”分类分级”、“监管沙盒”被后续国家规则借鉴)

共 7 章 73 条

  1. 总则
  2.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3.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4. 应用场景拓展
  5. 促进与保障
  6. 治理原则与措施
  7. 附则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 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者扩展

→ 比后续国家层面的《生成式 AI 办法》定义更广,覆盖全部 AI 类型而非仅生成式。

核心创新制度(对全国立法的先行性)

Section titled “核心创新制度(对全国立法的先行性)”

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 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

→ 这是中国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的 AI “先行先试” 机制,比国家级”AI 沙箱安全服务平台” (2026 拟人化互动服务办法第 28 条)早 4 年

条例确立”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比国家级的《生成式 AI 办法》第 3 条”分类分级监管”早 1 年

  • 算力券、算力基础设施共建
  • 公共数据开放
  • 人才引进与培养
深圳条例的制度创新国家层面后续吸纳
低风险 AI 先行先试(2022-11 施行)拟人化办法第 28 条”AI 沙箱”(2026-07 施行)
分级分类监管(2022)生成式 AI 办法第 3 条(2023)+ AI 安全治理框架(2024/2025)
AI 伦理委员会科技伦理审查办法(2023-12)
AI 产品准入制度(条例)(国家尚未立项,但被多地借鉴)

这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地方试验 + 中央吸纳”的立法传统,论文将其归纳为”中央—地方—企业 三级协同”的敏捷治理机制。

  • 主管: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产业促进方面)+ 市网信办(内容安全)+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
  • 法律责任:以促进为主,惩罚条款较少;违反基础研究 / 数据安全等条款按上位法处罚
  • 不抵触原则:深圳条例不得与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冲突
  • 先行先试:在国家未立法领域可先行;国家立法后按”不抵触”原则调适
  • 对内对外:条例不限制非深圳主体在深圳运营,但优先支持本地研发和应用
来源链接
深圳人大szrd.gov.cn/v2/zx/szfg/content/post_966197.html
PDF(阿里云镜像)cnshuziren.oss-cn-shenzhen.aliyuncs.com/…/条例.pdf
深圳市政府公报第 1258 期(2022-09-30)
人民网解读sz.people.com.cn/n2/2022/0906/c202846-40113369.html

后续地方立法借鉴(全国范围)

Section titled “后续地方立法借鉴(全国范围)”
  • 上海《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2022-10,上海人大)
  • 北京《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3)
  • 杭州、成都、武汉等省会城市 2024-2026 AI 条例陆续出台
日期事件
2022-08-30深圳人大常委会通过
2022-09-06公布
2022-11-01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