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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法律位阶:第 3 级 · 部门规章(征求意见稿阶段,尚未施行) | 发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部门发布征求意见稿) | 发布:2026-04-03 | 属性:硬法(生效后)

⚠️ 位阶提醒:本规则目前是征求意见稿,尚未以最终形式发布。定稿后将是部门规章。 最终版本可能由多部委联合发布(参考 2026-04-10 五部委联合发布的拟人化互动服务办法)。 详见 中国规则索引

🆕 2026-04-03 征求意见稿。国家网信办依据 CSL / DSL / PIPL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起草。与 2026-04-10 发布的《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形成姐妹规则:拟人化办法侧重”交互行为层”,本办法侧重”数字形象层”。归档见 public/archives/china/digital-virtual-human-services-draft-2026-04-03.html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起草了《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6-04-03 公开征求意见。

数字虚拟人:存在于非物理世界,利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者人工智能等技术, 借助真人驱动或者计算驱动,模拟人类外貌,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者性格等特征的 虚拟数字形象。

覆盖范围含:

  • 虚拟主播、数字人主持
  • 虚拟偶像、虚拟代言人
  • AI 驱动的拟人化客服 / 陪伴
  • 真人动作捕捉驱动的数字分身

已知关键条款(摘自 2026-04-03 解读)

Section titled “已知关键条款(摘自 2026-04-03 解读)”

自数字虚拟人服务开始,需在其展示区域全程进行显著提示标识

禁止使用与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或声音误导受众

未经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

敏感个人信息需取得同意,撤回后应删除相关信息。

第十条 · 未成年人保护(与拟人化办法第 14 条呼应)

Section titled “第十条 · 未成年人保护(与拟人化办法第 14 条呼应)”
  • 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沉迷
  • 不得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服务

注:与《拟人化互动服务办法》第 14 条几乎同文, 体现两规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条款上的一致性。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依《英雄烈士保护法》衔接。

保护真人驱动数字虚拟人的”驱动方”(演员 / 主播 / 配音):

  • 个人信息保护
  • 择业自由(防止数字分身被雇主长期绑定或售卖)

平台需建立便捷的用户申诉和投诉举报机制。

双规则体系(2026-04 国家网信办两步走):

维度拟人化互动服务办法(2026-04-10 已发布)数字虚拟人办法(2026-04-03 征求意见稿)
发布主体五部委联合网信办单独(定稿后可能联合)
侧重交互行为层(AI 陪伴、语言情感交互)数字形象层(视觉呈现、肖像声音)
适用范围重叠虚拟陪伴、AI 伴侣虚拟主播、数字分身、虚拟偶像
未成年人条款第 14 条 禁止虚拟伴侣第 10 条 同文
老年人专条第 15 条 有待定稿确认是否含
肖像/声音专条未见强专条第 7、11 条 强专条
驱动方保护未见独有,保护真人主播

结构上是”交互侧(拟人化)+ 形象侧(数字虚拟人)“的互补覆盖

  • 深度合成规定 (2023):数字虚拟人的”形象生成”部分已被 深度合成规定覆盖;本办法做服务层专项深化
  • 生成式 AI 办法 (2023):交互部分的底层 AI 仍受此规制
  • 标识办法 (2025):数字虚拟人产出的合成内容仍需标识
  • PIPL:肖像 / 声音按敏感信息
  •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 11 条的上位依据
来源链接
中文征求意见稿(CAC)cac.gov.cn/2026-04/03/c_1776952992709096.htm
中文(归档)archives/china/digital-virtual-human-services-draft-2026-04-03.html
EnglishChina Law Translate
日期事件
2026-04-03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6-05 前后(估计)征求意见期结束
2026 下半年(估计)正式发布